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1日电 (谭伟旗 叶婉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据悉,王某与王某婷系夫妻关系,二人与谢某明、蒋某敏(夫妻关系)经朋友介绍,平时有生意往来,谢某明、蒋某敏称王某与王某婷多次借款,王某向谢某明、蒋某敏出具借条两份,后卢某作为借款人王某的担保人向谢某明、蒋某敏出具了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王某欠并约定违约金。
签订协议书及欠条前后,谢某明、蒋某敏借给被告钱款,王某陆续还款,但剩余款项迟迟不还,双方就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卢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争议,故谢某明、蒋某敏将王某、王某婷及担保人卢某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明、蒋某敏提供的协议书不足以完整反映卢某为担保人的客观事实,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协议中明确约定卢某担保房屋正常交接到蒋某敏手上,并未体现担保偿还欠款。
综上,该院遂作出如下判决: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蒋某敏、谢某明借款并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